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公开上网竞价(不设最高限价)实施细则》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公开出让编号为G26-2024-008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买要求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上网竞价)出让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中山市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竞买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挂牌(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二、出让宗地概况
挂牌(上网竞价)出让土地总面积8254.61平方米(折合12.3819亩),位于中山市南区街道河浦路北侧,现状为已平整,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三、规划指标要求、行业要求、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其他公开交易条件与建设条件
1.竞得人开发建设该宗地时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26-2024-0081)的要求:2.0≤容积率≤3.5,10%≤绿地率≤15%,35%≤建筑密度≤60%,建筑限高:生产性建筑高度≤50米,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米。
2.其他规划要求:
(1)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如下: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28426.28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7106.57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
(3)建筑系数控制值满足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4)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与城市管网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5)配套10KV开关站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6)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26-2024-0081)执行。
3.行业要求及代码: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代码:3589[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4.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投,不接受自然人竞投或联合竞投。
(2)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竞买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其他公开交易条件:
(1)成交后,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直接办至该企业名下;竞得人为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竞得人名下,竞得人也可以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以竞得人为唯一投资者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新企业名下。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街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2)竞得人应在用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日与镇街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3)本宗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如下:
容积率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产出强度(万元/亩) | 税收强度(万元/亩) |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参考值(吨标准煤/万元) |
2.0≤容积率≤3.5 | ≥600 | ≥1200 | ≥60 | 0.0258吨标准煤/万元 |
(4)达产要求:竞得人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5年)前达到人民币14858.28万元(折合不低于1200万元/亩),且自达产年起5年内至少有3个自然年度(含达产当年)达到约定的年产值标准,预期纳税额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5年)前达到人民币742.914万元(折合不低于60万元/亩),且自达产年起5年内至少有3个自然年度(含达产当年)达到约定的年税收标准。
(5)竞得人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起10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并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同意才可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
(6)竞得人自项目达产之日起10年内,未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不得将公司注册地迁移到南区街道辖区范围外。
(7)经公开出让并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产业用地)受让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土地出让存续期内,出现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满一年的,由土地所在地镇街政府责令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的认定标准由所在地镇街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经责令和处理仍不恢复生产经营的,出让人可根据所在地镇街政府申请,与受让人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将土地退还给出让人后,出让人扣除受让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不计利息)。
(8)根据《中山市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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